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2022版)》已经省食品安全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
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规范创建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示范县要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积极性,坚持政府主导、系统治理、问题导向、联动共建、群众满意的原则,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持续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三条 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由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食品安全示范县应达到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等标准,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用于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与评价。《评价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 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的范围为四川省地级市及自治州所辖行政县(自治县)、市、区。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称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本市(州)创建申报条件,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可自愿向所在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创建申请。
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分为创建申报、创建实施、评价验收、命名授牌四个阶段,每个评价周期一般为3年,其中,创建实施时间不少于2年。
第二章 创建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自愿申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县政府,应在每个评价周期第1年的3月底前向所在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创建申请,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据本市(州)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择优向省食品安全办推荐。省食品安全办按程序对推荐县的申报条件审核后,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名单并公布。
第七条 申请创建的县(市、区)(以下称创建申报县)提交创建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建申报县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划、人口、经济等基本情况,本地食品特色产业情况,食品安全整体状况、基础条件和优势);
(二)创建申报县计划为创建提供的组织保障、人力保障、财力保障和政策保障等措施,拟通过创建解决地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等;
(三)创建申报县达到申报条件的情况;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纳入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名单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创建县政府)应当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创建名单后3个月内,制定创建方案。创建方案经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报省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九条创建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解创建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投入保障,广泛发动宣传,标本兼治,全程治理,组织开展各项创建活动。
第三章 评价验收与命名
第十条 自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名单之日起,创建实施时间满2年之后,进入评价验收程序。
(一)县级自查。创建县政府应当在创建实施满2年后3个月内对照《评价细则》开展自查自评,根据自查自评结果向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市级初评申请。
(二)市级初评。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按程序对辖区内提出初评申请的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县(市、区)(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创建县)开展创建工作初审评价。初审评价结果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验收申请。对通过市级初审评价的食品安全创建县,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向省食品安全办提出评价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省食品安全办收到评价验收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开展评价验收。
(一)满意度测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食品安全创建县开展满意度、知晓率测评,若测评结果未达《评价细则》中对应要求,则终止验收。
(二)资料评审。对照《评价细则》,对申请验收的食品安全创建县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价打分。
(三)现场检查。对照《评价细则》,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食品安全创建县开展现场核查,重点对资料评审中存疑的指标和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初评的部分指标进行复核。
(四)综合评价。省食品安全办根据市级初评、资料评审、现场检查、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和日常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食品安全示范县拟命名建议名单。
(五)社会公示。省食品安全办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食品安全示范县拟命名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相关问题,交由食品安全创建县所在的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省级评价验收的,由省食品安全办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予以命名授牌。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对命名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实施动态管理,每个管理周期一般为3年。食品安全示范县每年开展自评,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前2年每年组织1次跟踪评价,第3年省、市两级开展1次复审。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示范县自命名起每年对照《评价细则》开展自评,自评情况报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并申请市级跟踪评价,第3年申请市级复审。
第十五条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日常监督管理,收到食品安全示范县政府申请后,开展跟踪评价,跟踪评价情况报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办可视情况对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跟踪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和核实。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示范县在每个管理周期第3年6月底前,完成复审自评,并向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复审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市级复审。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照《评价细则》对食品安全示范县开展复审,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复审意见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提交省食品安全办。
(二)省级复审。省食品安全办结合县级自评、市级复审情况,对照《评价细则》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和满意度测评。
综合市级复审、省级复审和满意度测评结果,将食品安全示范县复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纳入继续命名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议名单,并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等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继续命名。
(三)批准发布。省食品安全办将经公示无异议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议名单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公布继续命名的食品安全示范县。
第十七条省食品安全办在动态管理过程中若发现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明显滑坡、存在突出问题的,省食品安全办可以直接或责成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开展综合研判,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撤销命名等措施。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品安全办可直接或责成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查明情况,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撤销食品安全示范县命名: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或者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四)对存在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命名的情形。
被撤销命名的食品安全示范县,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九条对没有通过省级评价验收的食品安全创建县,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可在下一年6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再次开展市级初评。仍未通过的食品安全创建县和复审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可在下一个评价周期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首次获得食品安全示范县命名和复审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可作为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食品安全办将示范创建工作进度、评价结果等纳入省级专项资金分配业务因素,对首次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和复审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食品安全示范县给予一定激励支持。市(州)加强本辖区示范创建工作规划和经费管理,细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具体安排方案。县(市、区)具体实施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安全创建县政府对自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市级初评和市级复审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创建评价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所提供的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示范乡镇(街道)、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形成完善的示范创建体系,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2022版)
评价要点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方式 |
一、食品安全状况(5分,含否决项) | |||
1.党政领导干部未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 否决项 | 资料审查:①核查县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文件(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建立落实相关材料)。②核查近三年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的年度述职报告。 | |
2.辖区内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近三年内发生引发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禁限用药物的使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校园食品安全等事件。 | 否决项 | 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评价。 | |
3.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未达到80分。 | 否决项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评。 | |
4.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80分以上,根据实际测评结果进行折算。 | 3分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评。 | |
5.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80%以上,根据实际测评结果进行折算。 | 2分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评。 | |
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15分) | |||
落实党政同责 | 6.党委和政府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中明确的“一岗双责”、督查督办、责任追究等工作职责,分解落实上级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有关任务,推动解决本地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3分,否则相应扣分。 | 3分 | 资料审查:核查近三年县级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
7.党委和政府将食品安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得0.5分,否则不得分;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得0.5分,否则不得分;每年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1次食品安全工作,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1.5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正式文本。②核查县级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等材料。③核查县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报告。 | |
8.党委和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得0.5分,否则不得分;对履职不力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1分 | 资料审查:核查近三年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表扬通报,问责、约谈等材料。 注:如近三年无表彰或问责等情况,请做出相应说明。 | |
9.县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办事处)、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权重不低于3%,得1.5分,否则相应扣分。 | 1.5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近三年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方案(细则)、评议考核结果通报。②核查近三年市(州)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结果通报。 | |
工作机制 | 10.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建设,有效发挥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等工作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2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建设、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②核查建立和实施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等机制的佐证材料。 |
1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创建任务,有序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1分 | 资料审查:核查创建工作机制、创建方案、部署调度、推进措施等相关佐证材料。 | |
投入保障 | 12. 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示范(创建)县奖励补助资金按要求全部用于食品安全工作,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 1.5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近三年财政预(决)算报告,创建相关项目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佐证材料。②示范(创建)县奖励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佐证材料。 |
13. 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日常办公和检验检测设备配备齐全,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等满足监管工作需要,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1分 | 资料审查:核查相关部署文件、配备统计表、项目建设情况等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基层监管所实际配备情况。 | |
14.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对接或使用省、市规划建立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及时归集和综合运用相关数据,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1分 | 线上检查:登录系统核查食品安全工作等相关平台使用情况。 | |
队伍建设 | 15.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得0.5分,否则不得分;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比例达到60%以上(三州达到40%以上),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学时,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 1.5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的相关佐证材料。②核查近三年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花名册、工作年限、专业、培训等相关佐证材料。 |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25分) | |||
源头治理 | 16.加强粮食产地及周边污染源排查治理,完成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在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措施,在严格管控类耕地落实种植结构调整等具体措施,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 1分 | 资料审查:核查实施污染源排查整治的佐证材料,耕地分类管理和土壤治理相关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农业种植单位。 注:辖区内无农业种植单位的,不作抽查。 |
17.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使用记录等制度,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深入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化行动,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 1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农业投入品监管相关佐证材料。②核查近三年落实农药、化肥减量化行动相关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农资经营单位和农业种植单位。 注:辖区内无农资经营单位、农业种植单位的,不作抽查。 | |
18.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并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加强牛羊等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实施病死畜禽及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 2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的相关佐证材料。②核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相关佐证材料。③核查实施病死畜禽及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定点屠宰企业。 注:辖区内无定点屠宰企业的,不作抽查。 | |
19.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开尽开,在大型商超、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制度,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1分 | 资料审查:核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材料,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大型商超、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入场经营者,核实相关制度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 |
粮食质量 | 20.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按要求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严控收购、储存、出库等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得2分,否则相应扣分。 | 2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②核查近三年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任务通知、情况报告等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主管部门。 |
21.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得1分,否则不得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闭环处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2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县级若无,可提供市级或省级文件)。②核查近三年监测超标粮食处置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粮食收储企业。 | |
生产经营 过程监管 | 22.对获得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规定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依法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2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23.加强重点品种和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监管,持续加大大米、食用油、白酒、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等重点品种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和学校食堂、旅游景区、养老机构、集贸市场、进口冷链等重点场所食品经营安全风险防控力度,得2分,否则相应扣分。 | 2分 | 资料审查:核查近三年加强重点品种、场所监管相关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
24.加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严格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加强特殊食品经营监管,规范标签标识、专区专柜等销售行为,深入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1.5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近三年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管计划与记录、问题整改验收等相关材料。②核查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的相关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和保健食品经营店。 注:辖区内无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视为合理缺项。 | |
25.持续加大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督促学校食堂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得2分,否则相应扣分。 | 2分 | 资料审查:核查近三年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的相关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中小学校、幼儿园。 | |
26.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必进、应检必检、应消必消”要求,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进口冷链食品纳入追溯平台,“川食安”冷链食品三证等追溯信息完整,实现快速精准追溯,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落实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措施,规范处置阳性事件,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 2.5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的佐证材料。②核查疫情防控措施及记录,阳性事件处置记录和报告等佐证材料。 线上检查:在“川食安”溯源监管平台中随机抽查冷链食品的追溯。 | |
27.健全信用监管制度机制,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将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企业名下,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强化信用信息运用,进行信用分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 1分 | 资料审查:核查信用监管制度和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佐证材料。 线上检查: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随机抽查辖区内5家企业档案信息更新情况。 | |
执法办案 | 28.行政部门依法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不得“以罚代刑”,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公安机关及时受理、按规定及时办结行政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落实处罚到人、从业禁止、从重处罚等有关规定,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 1.5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近三年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办结的案件目录。②核查近三年查办的“处罚到人”的案件信息汇总表。 注:对于辖区外法院刑罚的案件,辖区又未掌握的,视为合理缺项。 |
29.深入开展“昆仑”、“春雷”、“铁拳”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率和办结率达100%,依法依规公开案件查办信息,无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2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开展“昆仑”、“春雷”、“铁拳”等专项行动的佐证材料。②核查近三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目录及办理情况汇总表。③核查近三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败诉案件汇总表。 | |
集中整治 | 30.集中整治网络餐饮安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保健食品非法营销、欺诈误导消费等本地群众关心及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得1.5分,否则相应扣分。 | 1.5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专项整治方案、简报、总结等相关资料。②核查近三年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的佐证材料。 注:若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现“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的,可视为合理缺项。 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
四、风险防控治理(10分) | |||
检验检测 | 31.县级食品监管机构具备快速检测能力,县级农业部门具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大型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配送中心、大型生鲜超市、中央厨房、集体配餐单位等配备快检设备并正常运行,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 1.5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食品快检室、快检车运行情况和相关记录。②核查县级农业部门食用农产品检测机构的资质等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大型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配送中心、大型生鲜超市、中央厨房、集体配餐单位,查看快检情况。 注:若辖区内没有食用农产品配送中心、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单位,可不作抽查。 |
32.制定食品年度抽检计划,监督抽检计划完成率达到100%,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覆盖率达到100%,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 2分 | 资料审查:①核查近三年县级监督抽检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佐证材料。②核查近三年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情况汇总表。③核查近三年各级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汇总表。④核查近三年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开的相关网址链接。 注:依照有关规定未公布核查处置情况的,应当作出说明。 | |
33.食品安全抽检总量达到每年4批次/千人(食品抽检总量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本级组织实施的抽检,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抽检,不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快速检测,按辖区常住人口计算),得2分,否则相应扣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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